不可能注明待遇之类,我想请问您,经理给予这样的解释合理吗,这样的协议具有法律效益吗,我可以签吗?
你好,季秋律师:
您好,我是一名应届毕业生,刚参加了一个公司的培训,公司要求我们签一份合同的附件,名为培训协议。协议中提到培训结束后我们应在公司服务满三年,服务工作年限终止的(无论任何情况),都将支付相应培训费用,原则上根据时间长短给予结算支付比例(例:约定服务一年,半年终止的,支付50%以此类推)。在协议中培训费用并未注明,人事部经理说是因为培训还没有结束,不好计算,估计三十个人约三十万,还有福利待遇之类都是人事部经理口头说的,协议上并没有注明,给我们的解释说培训协议与正式合同不同,不可能注明待遇之类。我想请问您,经理给予这样的解释合理吗?这样的协议具有法律效益吗?我可以签吗?因为协议在下周一之前需上交,如果您看到这份咨询,希望您尽快帮我,谢谢您!
你好一般来说,你可要求先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关于服务期协议,如果企业安排你在外进行培训的话是可以进行约定的,培训费用与服务期限挂钩,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培训费用标准一般是由培训机构出具正式发票至你们公司,数额按相关正式发票等资料印证。以上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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