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因本人无住处,生活困难,离婚时未提出,现在能否向男方提出房屋的居住权或所有权?

2、因本人无住处,生活困难,离婚时未提出,现在能否向男方提出房屋的居住权或所有权?,第1张

你好,王建峰律师:
双方1997年结婚,2008年2月离婚,但一直未分开同居至2008年11月底女方离开。协议离婚,女儿归男方,女方每月出抚养费300元,无债权债务。现因女方11月份离开后无工作,无住处(暂在娘家阁楼,人均住房不足),生活因难。而男方提出作为监护人要求支付女儿抚养费。
1、因本人现阶段无工作,是否可暂不支付女儿抚养费?待有工作后开始支付,以前没工作时期的抚养费是否支付?
2、因本人无住处,生活困难离婚时未提出,现在能否向男方提出房屋的居住权或所有权?(男方家现有两处住房。我们结婚居住房屋25平方米,产权人为男方母亲,已病逝。我们户口本上登记地点房屋55平方米,现为男方父亲一人居住,产权人为男方母亲。男方家现有父亲、前夫、孙女、一女儿已出嫁。)

位律师回复

应该按离婚协议履行义务男方可依离婚协议要求你承担抚养费,鉴于你的实际情况,可协商解决。两处房产如果男方母亲是在你们及婚后去世的并且在离婚协议书中没有涉及可另行起诉要求分割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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