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告诉我超出法定时限提出伸请的,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受理,请问是否超出法定时限?

才告诉我超出法定时限提出伸请的,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受理,请问是否超出法定时限?,第1张

你好,姚文锋律师:
我爱人在2007年9月13日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在住院期间,交通事故认定,仲栽,被告上诉,和法院判决书下达,已到2008年11月20日,在这期间我伸请的工伤认定是,第一次伸请愿书工伤认定,是2008年3月24日,被告不服仲栽上诉,工伤科中止工伤认定,法院判决书送达于2008年11月20日,失效期过后我于2008年12月8日送法院判决书,工伤科让重新申报,原因是变更用人单位,2008年12月15日伸报工伤认定,在这期间劳动保障局没有任何通知,2009年2月15日我去讯问,才告诉我超出法定时限提出伸请的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受理请问是否超出法定时限

位律师回复

工伤认定应在工伤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认定,如果说你变更的用人单位和你爱人工作的单位有关联关系,那么申请工伤认定没有超出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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