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调解后撤诉是否会被准许
一、民事诉讼调解后撤诉是否会被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调解工作规定》第13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0条第l款第4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民事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另,最高人民法院《简易程序规定》第15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原、被告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并且在协议中明确双方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双方签字后,该案件已经审结,诉讼程序已经终结,不存在是否准许撤诉的问题。
二、不准许撤诉的情形
(一)一审判决宣告前,原告申请撤诉的,一般情形下,法院应当准许,但具有5种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不准许撤诉。
1、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已经开庭审理且合议庭已经形成评议意见的,或适用简易程序裁判文书已经制作完毕只待宣判送达的;
2、民事行政案件、侵权赔偿案件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的;
3、原告申请撤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4、原告滥行诉权或以败坏他人声誉为目的,恶意诉讼的;
5、行政案件的原告迫于行政机关压力而申请撤诉或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且未做出实质性改变的。
(二)二审法院应准予上诉人撤诉,从审判实践看,遇有下列情况,不宜准予撤回上诉:
1、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应当予以纠正或发回重审的;
2、发现上诉人为了规避法律而申请撤诉,如果同意上诉人撤回上诉,势必侵害被上诉人合法权益的;
3、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而仅有一方申请撤回上诉,二审人民法院应维护另一方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不因一方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而终止诉讼;
4、在第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其原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如因行政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不准撤回上诉的裁定,只是驳回了上诉人的撤诉请求,不涉及实体问题,因此第二审程序仍将继续进行。
民事诉讼调解后撤诉实际上是不必要的一个程序。法庭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后制作的调解书已经具有法律效力,在调解过程结束之后,双方就已经结束该诉讼过程,并不存在撤诉与否的问题。在民事诉讼中,除了一些特殊情况,一般的民事诉讼如果当事人要求撤诉,法院都会给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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