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缴纳定金,也没有签订合同,请问我想与他解除合同此理由是否能够成立?
各位律师:
我与朋友合伙开发了几千亩土地作鱼塘养殖,在2003年中将鱼塘承包给别人养殖,每年都签订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时间都是一年,2008年中承包户欠我一部分租金没有给,但立了一份欠条,现2009年合同又到签订期限了,但承包户没有主动与我签订,并且我在2008年合同中约定下一年的合同在2009年1月10日前签订并预交百分之二十的定金,但此承包户都没有履行,现我想与他解除合同,因为2008年合同期限已买,2009年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缴纳定金,也没有签订合同,请问我想与他解除合同此理由是否能够成立。
你好对方违约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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