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是1981年参加工作的国营职工。在沈阳的某国营企业工作。
1997年,本单位要求每个人都集资。但是,我们都工资都不高,当时工资是70多元,而且都养家糊口的,没有积蓄,拿不出多余的资金,所以就无法筹集资金。本单位就此,将我们这类不交集资款人的劳动关系送到当地的劳动局,全厂大约有200人左右。每人给了大约2880.00元。其它的任何待遇(如:工龄钱、退休工资等)全无。
我是国家的国营职工,本单位这样做,是否合法?
我应该如何才能找回我应该享有的待遇?
谢谢!
位律师回复
协商不成后仲裁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