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09年1月份的工资请问这样的要求过份吗?

12月,2009年1月份的工资请问这样的要求过份吗?,第1张

各位律师你们好
我想问我公司一次次的变相解退我,我被迫我只有与拖欠工资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今仲裁并没有得到我想要的赔偿,就连我的工资他们都不给,我应怎么办
1克扣,拖欠工资解除与被申诉人的劳动关系
2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3要求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4支付拖欠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5要求支付我2008年11月。12月。2009年1月份的工资
请问这样的要求过份吗?仲裁员不给我受理这些,

位律师回复

你好,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要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
(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又分三种情况:一是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经仲裁后都服从,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劳动者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是属于劳务欠款类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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