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宜受理,特甲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诉讼到本地人民法院,现已受理,请教我公司对此案应负怎样的赔偿责任?

不宜受理,特甲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诉讼到本地人民法院,现已受理,请教我公司对此案应负怎样的赔偿责任?,第1张

各位律师:
我是一家股份制企业,2007年于甲某签定劳动合同,同年11月10日甲于已在开挖基础时甲撑钢钎,已打锤,乙走私将左手拇指放在钢钎顶,乙发现来不及收锤,造成甲拇指砸伤,经筌定为七伤残,因赔偿问题甲诉讼到本地仲裁,经仲裁调查得知,甲属退休职工,不宜受理特甲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诉讼到本地人民法院现已受理。请教我公司对此案应负怎样的赔偿责任

位律师回复

可能会按照雇工与雇主的聘用关系来处理,而且是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这个赔偿数额或者大于工伤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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