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作人员拒不履行),是否可以拒交当年物业管理费,是否可以认为侵犯消费者权益,提出双倍赔偿?
各位律师:
如因物业公司不作为(应履行小区内公共秩序维护的职责,公司工作人员拒不履行),是否可以拒交当年物业管理费?是否可以认为侵犯消费者权益,提出双倍赔偿?
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业主就拒交物业管理费的主张是不合理的。
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包括很多具体项目,如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生活垃圾外运费、化粪池清淘费、电梯费、高压水泵费、共用电视天线费等等。
业主认为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通常是指保洁、保安、绿化方面,如果这些方面确实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差距明显时,根据有关规定,业主可以要求减收物业服务费,但不能拒交,因为物业管理企业客观上提供了一定的服务,业主拒交物业费的主张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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