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还需要做些什么呢,我的要求合法吗,双倍工资是实发工资呢还是加了饭补的啊,我是应该申请仲裁?
各位律师您们好:
我与2006年10月23经某公司录用,公司一直未与我们签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在我们的多次要求下,可是一直到现在都没有办理。我觉得公司违反了劳动法第三十八条,我和同事在2009年的2月就与公司口头提出了辞职。
我想咨询一下各位律师,我可以以公司不签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损害劳动者权益为由向劳动仲裁提起申请吗?申请如下:1、申请公司补缴2006年10月23至2009年2月27的社会保险;2、申请公司给予2008年2月至12月共11月的双倍的工资差额;3、申请公司给予2个半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
补充:我们公司没有工资条,没有合同,我有同事们都签名的考勤本,考勤表,没有公司的章,可是我的同事有的还在职。这些能最为证据吗?我还需要做些什么呢?我的要求合法吗?双倍工资是实发工资呢还是加了饭补的啊?我是应该申请仲裁?请各位律师帮忙解答,万分感谢!
如你确实不想在该公司工作,可以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补缴社保和支付加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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