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者根本不出具收据而说第一次出院已经预付30000元,我该怎么办?
各位律师:
我已提起诉讼,我在费用清单中是这样写的: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800元,被告预付给原告的医疗费以原告出具给被告的两次收据为凭共计30000元,而我两次出具给被告的收条是这样写的:今收到被告的医疗费为多少元,日期为出院之日,我住院两次,我后一次住院医疗为9300元,可收到医疗费10000元,第二次住院前被告还有1500元医没付,两次住院的医疗费是我支付,被告在我出院之日给我医疗费,所以住院医疗收据的日期与我出具给被告的收据相同,问题是最后一次的住院医疗费收据给被告拿走了,被告会不会说第二次住院费是他付,10000元的医疗费用于预付以前的800元医疗费?或者根本不出具收据而说第一次出院已经预付30000元,我该怎么办?
你这种纠纷,建议你找个律师帮你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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