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企业却用快递发了回去工作的通知,不回去视为自动离职,这个通知有效吗,我应该怎么做?
各位律师:
我于2008年8月12日到一酒店打工,企业未和我签劳动合同,2009年2月8日,用人单位以企业要调整的理由口头辞退我,2月11日接交,我2月18日我提起劳动争议仲裁。23日仲裁下了受理通知书,3月4日,企业却用快递发了回去工作的通知,不回去视为自动离职。这个通知有效吗?我应该怎么做?谢谢。
你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诉的请求如果是不同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求获得经济补偿或赔偿,那么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发出的通知只能证明你尚未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解除并支付经济补偿,也可以回去继续工作,向劳动部门申请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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