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公布网管、销售或者其他邮件地址,以哪个EMAIL视为有效的公司email,请问有无明确规定?

经常公布网管、销售或者其他邮件地址,以哪个EMAIL视为有效的公司email,请问有无明确规定?,第1张

各位律师:
操作:通过EMS或者挂号信邮寄辞职文件给公司。保留回执和辞职信复印件作为证据。
就辞职证据及EMS回执的效力,有几个疑问:
1。单据由邮寄人,也就是A自行填写。回执单上如未写明邮寄内容,可否认为辞职信确实是通过本次邮寄的?
2。邮局有无责任检查邮寄品,确认单据物品一致?对此,《邮政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有无相关规定?
3。辞职信EMS寄到公司,如何认定为要约已经传达?是否可援引经济合同法相关条款,如邮件到达公司,公司拒签收,也可以认为要约送达?
4。辞职信如果以EMAIL的方式传达给公司,有何具体要求?
4.1EMAIL可视为书面形式吗?
4.2实际操作中,公司Email,经常公布网管、销售或者其他邮件地址以哪个EMAIL视为有效的公司email请问有无明确规定

位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1、如果有证据证明这是来自双方的邮箱,则在法律上是有法律效力的;
2、如果将电子邮件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则需要提供此邮件的原始载体、来源和往来的过程;候选人仲裁的话,你不需要担任法律责任,由公司承担。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十六条 【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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