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浩还可以给予其他补偿项的请求权吗?

张浩还可以给予其他补偿项的请求权吗?,第1张

你好,刘洪国律师:
情况分析1:
马桥村张浩1988年同霍营村集体委员会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是30年,于2018年12租赁合同终止。租金60万元。违约金是5万。2008年金地开发商准备对霍营村进行开发,村集体现制定一份解除租赁合同。只是有村集体单方签字,张浩不同意签字。
1。问这份土地租赁合同有效吗?(依据)
2。承租集体土地,是不是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需要霍营村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为生效要件?否则及为无效合同,这样理解对吗?
3。如果该土地租赁合同有效,按法律途径解决,霍营村村集体委员会是不是应该给于张浩违约金和返还相应租期(10年)20万租金,张浩还可以给予其他补偿项的请求权吗(依据)

位律师回复


1、物权请求权的实现或物权性民事责任的承担,权利人无需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2、物权请求权的实现不以行为人的行为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为前提。
3、债权请求权的行使有诉讼时效的限制,而物权请求权很难适用诉讼时效。
4、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主体并不局限于物权人本身,因为物权请求权是与物密不可分的,任何对物的占有构成侵害或妨碍的,物的持有、占有者即可行使此项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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