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如果医疗期满后,我仍需病假,而公司又不同意,我该怎么办呢?

另外,如果医疗期满后,我仍需病假,而公司又不同意,我该怎么办呢?,第1张

各位律师:
你们好!本人在一家外资企业已工作了十二年,自去年起已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因本人在去年下半年肾脏被查出患有慢性病,所以近几个月来,因病假而使工作时断时续。上周五,公司突然提出给我两个选择,一是要我终止无固定期限合同,给予一年相应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即十二个月工资);二是选择停发我的工资,由公司帮我代缴一年城镇社会保险(其中个人承担的部分还得由我交给公司)。我还有五年就到退休年龄了,请问,公司给我的这两项选择合法吗?按规定,我应该有十四个月的医疗期,现只用了四个月左右,而我也因身体状况确实还需要病假休息,请问,公司是否仍然有义务放发我的病假工资呢?另外如果医疗期满后我仍需病假,而公司又不同意,我该怎么办呢?希望各律师能烦请解答。谢谢!

位律师回复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单位不可以与你解除合同的;医疗期满后,不能工作的,单位可以解除,但需要支付补偿金的。公司的两种方案都不合法。根据规定,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建议你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以延长医疗期。如果需要帮助,可以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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