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直接可以享受工伤,交通事故再另行起诉?

还是直接可以享受工伤,交通事故再另行起诉?,第1张

各位律师:
我是因交通引起的工伤,根据浙江工伤条例规定:因交通事故和其他事故被认定或视同工伤的采取总额补差于2004年1月1日实行,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于2004年5月1日实行。请问浙江的工伤条例的规定与后来司法解释相抵触吗?该适用哪一条?是不是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只能先进行交通赔偿而后交通赔偿不足工伤赔偿的有工伤补足?还是直接可以享受工伤交通事故再另行起诉

位律师回复

我认为你首先申报工伤。而后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进行赔偿。如果因你有过错造成赔偿差额的,可以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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