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每个月被扣20元服装费是正规的吗,店里损失的衣服也要从我们员工的工资里扣钱,这合理吗?
各位律师:
我在超市的一家服装专卖店工作,公司没让签劳动合同。现在我辞职了。最后一个月的工资983元还没结。之前一个月的工资只有648元,里面扣除了服装押金200元。而常州最低工资标准是850,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请问我是否能要求公司支付我上个月不足850元的部分?还有每个月被扣20元服装费是正规的吗?店里损失的衣服也要从我们员工的工资里扣钱,这合理吗?
可以要求补足,扣除费用后发的工资也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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