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其它人是否还有追讨房产的权力,4其孙女和儿子,是否还有承租的权力?

3其它人是否还有追讨房产的权力,4其孙女和儿子,是否还有承租的权力?,第1张

首先感谢各位的帮助与指导。我有一件公产房承租的问题。希望大家能够给予帮助。我邻居有一处一室的公产房,其生有一子一女,因其子不尽赡养义务,关系不和已多年不联系。在老人户口上只有老人和其女儿和孙女,孙女已经结婚但户口并未迁走。其女儿因丧夫一直与老人居住进行赡养已有几年时间。现在老人已经将该房承租权变更为其女名下。由女儿养老送终。老人现在世,老人担心其死后,儿子上门闹,还有孙女也想争一份财产(与老人同一户口,但未尽赡养义务)。现想请问,
1/老人的担心是否有必要?
2/老人在世变更承租的行为是否合法?
3/其它人是否还有追讨房产的权力?
4/其孙女和儿子,是否还有承租的权力

位律师回复

儿媳在丧偶之后无论是否改嫁,只要仍然对公婆履行了赡养义务,就可以继承公婆的遗产。根据我国《继承法》
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因此,一般情况下,丧偶的儿媳对公、婆的遗产是没有继承权的。但是,我国《继承法》
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也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都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可见,儿媳在丧偶之后无论是否改嫁,只要仍然对公婆履行了赡养义务,就可以继承公婆的遗产。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儿媳在丧偶后只是偶尔来看望一下公婆,或赡养了一段时间就不再赡养了,就不能认定为“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也不能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来继承公婆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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