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2002年市纪委做出复查决定原案认定“挪用公款”欠妥,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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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
2002年市纪委做出复查决定原案认定“挪用公款”欠妥,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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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刑法条文,供参考:br第二百七十二条nbsp;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br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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