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骑车过路,被一辆超速机动车撞伤致十级伤残,该肇事车接着又撞了对面来车,致使对面来车上的两个乘车人受伤。交警在事故认定时,把这次事故作为一个案件处理。认定我母亲骑车过路,肇事车辆超速行驶是造成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并下达事故责任认定书,我母亲负次要责任,肇事车负主要责任,对面来车不负责任。现在,对面来车上的两个乘车人将该肇事车驾驶员,保险公司和我母亲告上法院,索赔10000元。
请问律师,我母亲作为受害方,对方起诉我们,于理不通。在这次事故是否应该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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