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簽署後是否應給一份本人,如果公司不交還一份給本人是否違法?

合同簽署後是否應給一份本人,如果公司不交還一份給本人是否違法?,第1张

各位律师:
本人07年7月1日重新入職公司,在08年的1月1日簽署公司勞動合同,在08年的3月起本人就休產假,回來後發現竟我請產假為名直到現在不給我買社保,本人要求公司為我補交一年多的社保費,但公司回復社保局不給補交,公司也不會補交的,請問我可否向公司提出要求經濟賠償?08年勞動合同續簽第二次有否規定要幾年?合同簽署後是否應給一份本人如果公司不交還一份給本人是否違法

位律师回复

合同应各执一份,公司应补办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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