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东风电站员工被诉方:清涧县东风电站,法人代表:郝奇伟,任站长,十几年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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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
清涧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清仲字(2008)第04号
申诉方:白春峰等五人,县东风电站员工
被诉方:清涧县东风电站。法人代表:郝奇伟任站长
十几年来,在电站内和正式员工一样,享受着生产、生活、劳保等各项待遇。在08年11月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时,被诉方提出不于申诉方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工龄不连续计算,不缴养老保险,按电站新的工资计算方式,降低工资待遇。,依据《劳动法》第二十条及《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条之规定,现裁决如下:
一、 被诉方于申诉方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享受同工同酬;
二、 被诉方应按时、足额缴纳申诉方养老保险费;
如不服本裁决,在接到本仲裁决定之白起十五白内向本委员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超过法定期限,本决定即产生法律效力。
首席仲裁员:刘德伟
仲 裁 员:郝东宁 康润生
清涧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00九年元月六日

位律师回复

应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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