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的子女再为房产的事情来和我闹的,请问我奶奶的这种行为是否属于赠与行为,现在是否还需要做公证?

她的子女再为房产的事情来和我闹的,请问我奶奶的这种行为是否属于赠与行为,现在是否还需要做公证?,第1张

各位律师:
我和奶奶有一套公房前几年被拆迁,得到一笔房屋安置款,我们以此笔安置款购买了一套动迁安置房。奶奶决定以后和我一起生活,并将此房产赠送于我。于是,我们在拆迁承诺书中写道购买的安置房的产权人为我,由我起草,奶奶作为房屋的承租人和被拆迁人签字按印(她识字),动迁组的工作人员在旁见证,此承诺书当时交动迁组保留,我复印了一份,后房产证上的名字为我一人所有。
这几年来,奶奶的生活起居都由我照顾,我也会将来为她养老送钟。她的几个儿女未尽过任何赡养义务。我自然是不希望老人百年后,她的子女再为房产的事情来和我闹的
请问我奶奶的这种行为是否属于赠与行为现在是否还需要做公证

位律师回复

是赠与。名字已经是你的,不必办理过户手续。如果奶奶过世后,继承人起诉的,没有胜诉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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