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女士:您好,现我请教关于对“动迁协议书”理解的难题,现我家在动迁后安置有“二套房”?
律师先生/女士:
您好!现我请教关于对“动迁协议书”理解的难题。
现我家在动迁后安置有“二套房”,其中一套房已由王玉兰居住,另一套房则由李明、李娇、李小兵居住。
但“动迁协议书”上的房屋承租人一栏显示:
王玉兰(安置人:李明、李娇、引进:李小兵)
现有二种说法:
A方:王玉兰认为:自己名下拥有二套房的房产权。理由是:王玉兰是唯一写在了“括符”前,而其他三人都是被作为“安置人”写进了“括符”内。作为“安置人”只拥有居住权而不拥有房产权。
B方:“括符”内的李明、李娇、李小兵则认为:是他们与王玉兰“共有”这二套房。理由是:动迁协议书上凡有名字的,则人均“共有”,王玉兰尽管写在“括符”前,但“只是一个代表”,无权安置“括符”内的人。
现仅就动迁协议书上的“表述”请教各位
谢谢!
不是很明白你说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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