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09年7月份结束,可是现在不想在公司做了,可以提出离职吗?

到2009年7月份结束,可是现在不想在公司做了,可以提出离职吗?,第1张

各位律师:
我和单位签约了一份2年的合同,到2009年7月份结束可是现在不想在公司做了可以提出离职吗是不是需要提早30天提出来的,然后不管公司答不答应,就可以走人了

位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你近期可以查一查有关劳动法相关的资料,和老板好好沟通一下,正常离职按程序走,是劳动者的权利,没什么不负责任一说的,擅自离职不打招呼未完成工作职责才叫不负责任。公司不让走,公司违法,公司需配合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实质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但不让走,不给办理辞职手续,劳动者可以投诉到劳动局监察大队,由监察大队责令单位改正;监察大队协调不成,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决议下来后公司拒不执行,劳动者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辞职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通知单位。离职当天,公司需结清劳动者工资,并办好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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