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全职在那里代课的,没有其他的工作,什么是用工之日,我这算不?

我是全职在那里代课的,没有其他的工作,什么是用工之日,我这算不?,第1张

各位律师:
你好:我现在一个公立高中学校代课老师,从2008年2月开始代课,现在都快一年了,给我的工资就是一节课20元。当时学校没有鉴定任何协议。学校现在还让我代,不要说编制,连就业协议也不给我签订。我看合同法上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我是全职在那里代课的没有其他的工作什么是用工之日?我这算不?能不能要求学校立即给我签定就业协议。谢谢你们。

位律师回复

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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