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我看见合同法有说要企业支付双倍工资并且补签合同我想要是主张双倍工资的话公司还会跟你补签合同么?
07年10月与公司正式签订一年劳动合同,即与公司合同08年10月已到期,但是一直工作到现在即09年1月,公司仍未通知我续签合同,我不是很明白为什么。如果公司现在让我走人,是不是违反劳动合同法,还是?我现在有哪些权利可以主张?
1,刚有律师说是默认续约
请问默认续约是固定期限还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如果他现在开除我,我应该有什么样的权利可以主张?
2,有律师说从08年2月开始要算2倍工资
我不是很明白因为我前面签订的合同是07年10月到08年10月的也就是从08年11月到09年1月公司都未跟我签订合同要算双倍工资的话也应该是这段时间吧?
还有我想知道的是算双倍工资是如何主张这个权利的?因为我看见合同法有说要企业支付双倍工资并且补签合同我想要是主张双倍工资的话公司还会跟你补签合同么?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这是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的惩罚性规定。
但是我国劳动合同法同时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我们可以知道,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有时效限制。在一年内容未主张双倍工资赔偿的,用人单位就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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