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今不能翻身、行走、穿衣、进食、自我移动、自己大小便,但伤残等级定为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合理吗?
各位律师:
一般护理依赖分级
根据1。进食。2。大、小便。3。翻身。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
其程度分为3级:
1。一级护理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
2。二级护理依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5项之中(1)、(2)2项加上(3)、(4)、(5)3项之1需要护理者。
3。三级护理依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1项需要护理者
但是我母亲因急性特重型颅脑外伤一年多了,至今不能翻身、行走、穿衣、进食、自我移动、自己大小便,但伤残等级定为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合理吗?
应该合理,不是我们能决定的,是专家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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