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在上海购置一产,请问律师,以上6人,是否都可享受安置,现已经签订协议,是否可以说这份协议无效?
一拆迁房,共有5户口,分别为户主,户主的儿子,儿媳,户主的第二任妻子,继女。
此拆迁公告之日为2008年7月左右
每人的具体情况为:
1。户主,其在原户主(其儿子)不知情的下情况下,通过关系,将户主改成自己,并其在2000年被动迁过,已经享受动动迁安置;
2。户主的儿子,原户主;
3。户主的儿媳,婚后于2005年迁入户口,其母有一套住房,为售后公房;
4。户主的第二任妻子,为外地人,已退休,原为当地公务员,在2008年5月,通过关系,将户口迁入;
5。户主的继女为人才引进,在人才中心已经6年,于2007年1月迁至此拆迁房内;
6。户主的继女的丈夫,户口在北京,工作在苏州,并在上海购置一产。
请问律师,以上6人,是否都可享受安置?
现已经签订协议,是否可以说这份协议无效?
协议的事情就是有效的。即使没有权利,也可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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