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吴园律师:
本人2007年底买了一套商品房,现在想退房,属于单方解除合同。本人的合同中的第十九条写明,买售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应胡出卖人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原房价款的2%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将买受人已支付的房价款全额退还买受人。如遇房价下跌,买受人还需向出卖人支付房价款与按照新价格计算的房价款的差额。
现在我去售楼部问了,我的房单价没有下降,略有上涨,但是在无任何条件下,我可否提出解除合同。
位律师回复
应当不会有这样的事情,我想有可能你只看到一条,没有看到前提条件。建议你全面地、仔细地再看看合同全文。如还有什么什么疑问可以与我联系,我是武汉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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