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某某(工号"")你于2006年2月7日与公司签订的为期壹年的劳动合同?

各位律师:某某(工号"")你于2006年2月7日与公司签订的为期壹年的劳动合同?,第1张

各位律师:
某某(工号"")
你于2006年2月7日与公司签订的为期壹年的劳动合同?"(2006年2月7日至2007年2月6日),根据该合同中第九条之约定顺延至2009年2月6日14:00前至公司人事部办理相关离职手续,若逾期不来办理,则公司将按法定程序处理.
以上内容对我将公司告上法院,向他们所要 2008年没有和我签定的新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有利,或是没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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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合同的具体内容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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