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又无力支付大医院的费用只好提前出院,到小诊所继续打吊瓶消炎针,在诊所的药费可以向他们报吗?
各位律师:
08年12月30日本人在新余某工地上班因是临时工未签合同,只上了3个晚班3个白班,最后一个白班临下班时为了清洗机器不慎伤到右手大拇指,因伤的比较重,痛的利害。只和旁边的工友说了一下并且他也看到了我受伤。之后就坐工地电梯从16楼下来,当时开电梯的阿姨也看见了,下到地面就去医院了,到院后做了清创及皮瓣缝合手术,(右手拇指从指甲根处断去一截约1.5厘米)花了近3千元。住院第4天,我家属到工地要医药费,谈了很久才给了1千元,工头老板说,当时他在工地,却没有告诉他,所以他以当时未告之,他不知道发生了事故为由拒付其余医药费,请问我有权要其余的医药费吗。因怕他不付钱,自己又无力支付大医院的费用只好提前出院,到小诊所继续打吊瓶消炎针。在诊所的药费可以向他们报吗?
老板应当支付医疗费,也可以协商一次性解决。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