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我想以看病赡养为由将房屋赠送给女儿,相互有个制约最好,我该如何做?
各位律师:
您好:我是西安农村户口,89年和前夫离异,女儿跟我,儿子分给前夫。离异时分得一宅基地上有房屋。
91年再婚,但是没有登记。我和丈夫住在他单位。
女儿已成家,98年女儿又给我离异时所分房屋投资再建。并且居住
我身体不好,住院时基本是女儿承担,今年又得了癌症。孩子中只有女儿出钱为我医治,现在她在外借债9万余元为我看病,为了能照顾好我,我和他们夫妻一起居住,丈夫因为工作只能来看看我。
因为生病所花费用只有她承担,但是所住房子孩子们却有想法。尤其是和前夫所生的儿子。
想立遗嘱,怕孩子们为此记恨于她,也怕丈夫和他的孩子不好相处。所以我想以看病赡养为由将房屋赠送给女儿,相互有个制约最好。
我该如何做?请给于建议。谢谢
只要立个遗嘱,明确把房屋赠送给妹妹就可以了。依据《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害乏愤何莅蛊缝坍俯开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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