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退款为由诱导我们再次签订新合同,从而摆脱他们第一次单方面违约的事实?
各位律师:
此事被甲方拖延将近一个月,眼看着十几万付出去了,店没转到,又错过了年前的销售旺季,2008年12月28日,甲方代表与乙方最终协商确定,在甲方退给乙方贰万元首批货款的前提下,双方签订新合同(编号仍为:1446)转接广州市新光百货专柜,因当天甲方财务不上班,甲方代表一再答应保证2009年1月1日前一定退还乙方贰万元,但直到2009年1月5日,甲方仍以各种理由推拖,并且称年底财务资金周转有困难,无法明确给出具体能退款日期,造成乙方对甲方深圳市丑丑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不再信任,最终决定终止还未履行的转接广州新光百货专柜的合同。
疑问二:能否告甲方再次欺诈,以退款为由诱导我们再次签订新合同,从而摆脱他们第一次单方面违约的事实?
从诉讼到立案的时间,要看法院排期。如果法院为当事人着想,一般来说,从立案到起诉会很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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