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可以要求按裁员前的工资标准吗?

根据劳动法可以要求按裁员前的工资标准吗?,第1张

各位律师:
你好:
我是从2003年开始一直在现在的私立大学工作,每年续签合同,我签的合同上有工作岗位,没有写工资,但是工资条上有基本工资,院龄工资,岗位工资等。现在学院从3月起很多人要降工资,又发通知说裁的员工发2月到7月的基本工资,请问:
1。按劳动法,裁员N+1赔偿是只赔基本工资,不赔院龄(工龄)工资吗?
2。按劳动法,裁员N+1赔偿是按裁员前的工资标准吗?学院从3月起很多人要降工资,如果学校给裁的员工按降工资后的标准赔偿2月到7月的基本工资,根据劳动法可以要求按裁员前的工资标准吗
谢谢您的答复。

位律师回复

按照深圳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17年6月1日起,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为213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9.5元小时。总休水平比2016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增加了100元月。按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最低工资不等于总收入,最低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限额的劳动报酬。以下这些项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的构成部分:
1、加班工资
2、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
3、按照规定不属于工资的其他费用,包括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福利费、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计划生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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