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毁那张差旅报销单啊,如果我们想要原单位出具相应的帐目应该怎样向法院申请啊,能不能就查的到啊?
律师您好:
事情是这样的,我的爱人去年出差时出了工伤了,可当时公司没给他们上保险,所以出事后单位也没给认工伤,后来我们是以个人的名义去做的工伤认定。现在单位又将区劳动局和我们给告了,要求撤回认定书。
现在单位提出的理由是我们去年出差属于个人行为,并非是公司派遣的。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现在我们这面的证据是当时出差时的借款单两张(第四联共两笔款)和差旅报销单(用相机照下来的,原件在单位呢),这是不是足以说明我们不是个人行为,而是受单位派遣去外地受的伤?还有现在单位有没有可能把原来已经入好的帐给重新做了啊,销毁那张差旅报销单啊,如果我们想要原单位出具相应的帐目应该怎样向法院申请啊?能不能就查的到啊?谢谢个位律师了,请您帮我支招吧,谢了!
依法你们在申请认定工伤时,单位不认可是工伤,主要理由是不认可是工作时间发生的也就是说是个人行为。因而双方对于是否是工作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就需工伤部门作出一个认定,之后才进行是否为工伤的认定。借款单和差旅报销单,可是说明出差人及出差人员的的时间和地点,如果在这个时间,你爱人到单据上所体现的地点出差,并发生了不属于是自己原因的交通事故,也就是说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不是你爱人,那么初步可以说明这个工伤。依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在与单位协商不成时,可依法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的劳动仲裁申诉。但工伤的认定申请也是很重要的,认定了工伤就可以再申请做工伤的等级,这样就有了一个赔偿的标准,然后再提出工伤的赔偿就可以了。欢迎进一步交流。电话0351-6600527山西太原市的李军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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