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子大队烧锅地村,证明人:泡子大队村支书和烧锅地村民,请问有这样的证据为什么会败诉?

泡子大队烧锅地村,证明人:泡子大队村支书和烧锅地村民,请问有这样的证据为什么会败诉?,第1张

你好,萧贺林律师:
2003年,我个人投资打了一眼深水井,卖水给农民浇地,(经镇政府和镇水力部门许可)至2008年秋浇以前无任何状况,但在今年秋浇期间,本村委会书记带领4个村民向我所要10000元人民币,理由是1991年以前他们在本村建立了瓦厂。并自己筹资拉的高压线,说是高压线是他们个人的物资,(我机电井必须用高压线)我不给他们钱,他们就私自给停了电,所以造成了19天的经济损失。我在翁旗人民法院上诉要求他们赔偿损失恢复用电。可是败诉所以咨询,我们有证据证明他们在1991年以后高压线路并不归他们所有,而是以物换物换给了翁旗解放营子乡,泡子大队烧锅地村证明人:泡子大队村支书和烧锅地村民请问有这样的证据为什么会败诉

位律师回复

如果是大坑存在在前,房屋建设在后,建房者应能够预见到对房屋的安全隐患,应自己采取防护措施,要求集体为个人利益付出,有点不合理!n如果房屋建设在前,大坑在后,则属侵权,可以要求村集体排除妨碍,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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