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工作交接,这适合04年签的合同吗?
各位律师:
我是一名海员,于07年5月份提前一个月与北京中海海员对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出辞职,理由是在船工作时有人打架及公司拖欠工资(应每月结算但下船结清了)。公司让我赔偿4万多元,口头(无书面)说几千元的培养费和一年的工资(当时签时大家都不知道合同中有这样一条,应是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的)让我赔偿一年的工资,我不能接受并与公司协商,一直拖到现在还没办理手续。公司说我的理由不能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今年二月份我又提出了书面辞职。
公司不办退工手续,我无法另找工作,就更没钱赔偿。我和公司协商让公司先把手续办了,先交1万元,等我工作挣到钱再赔他,一直拖着也不是办法,但公司不同意。我觉得公司侵犯了我的公民权利和就业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这适合04年签的合同吗?
我把这些情况和东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咨询,她让我还是与公司协商,或者咨询海事法院。难道
建议带着相关资料当面咨询律师,找到关键问题的所在以便于仲裁的顺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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