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额头皮肤组织应属“头皮”还是“面部”,公安局法医室鉴定为轻伤依据是否充足?
各位律师:
今年2月16日,我朋友因与隔壁邻居发生纠纷,对方先动手用铁棍击打朋友父亲的背部,我朋友看到对方打他父亲即回家拿了根铁棍打了对方的额头,医院当时病历记载为额头铁棍砸了伤,见一5CM左右伤口,其它均无殊。致对方左额头留下3.6CM疤痕,3月16日经公安局法医室鉴定为轻伤。我想问额头皮肤组织挫伤到底应属《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里的第六条还是第十四条,即额头皮肤组织应属“头皮”还是“面部”?公安局法医室鉴定为轻伤依据是否充足?
应该是面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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