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侵犯了我个人合法权益,我是否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各位律师:
情况:我是在校大学生。2007年10月到该公司实习,签订为期3月实习协议书,实习金每月1000。实习结束后,在3月初签订《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统称三方协议)。协议上说没有试用期,起薪3000,违约金5万。从3月至今却一直给我1000元的工资,为了完成学校实习课程不得不忍气吞声,而且每月工资都必须拿1000元发票抵扣。
咨询目的:想解除和该公司的三方协议
1、该三方协议有无法律效力(补充:至今没有签劳动合同)
2、改协议的生效时间。协议上面没提及入职时间,只有盖章时间。
3、3000起薪该是正式报到后开始拿起,还是签订协议那天起时就可以开始拿起
4、由于工资要发票换,我认为侵犯了我个人合法权益,我是否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背负违约责任。
从你的描述来看,你尚未毕业,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按照约定处理。毕业后才适用。建议当面咨询专业律师,这样更有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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