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权利要求公司补交1993年5月到2007年1月的养老保险吗和解除劳动关系后15个月的经济补偿?

:我有权利要求公司补交1993年5月到2007年1月的养老保险吗和解除劳动关系后15个月的经济补偿?,第1张

各位律师:
我是在1993年4月10到公司上班的,在1993年4月25日的工作中,我左手的拇指和食指被液压机压断了,当时公司也没有给我一分钱的工伤补助费,在医疗过程中用了九百元左右医疗费(有医院的收票凭证)现以报销。当时我也不知道有什么劳动法啊!也没有做过伤残鉴定,以后就一直在公司里工作,在1998年6月公司给我做了一个残疾证,养老保险还是2007年2月份开始帮我交的,我在2008年6月提出辞职,请问我有权利要求公司补交1993年5月到2007年1月的养老保险吗和解除劳动关系后1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吗?

位律师回复

经济补偿金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有权要求近2年的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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