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你已经享受了3天,所以这4天年休不算,等于是你20号离的职,请问他们这样说对吗?
各位律师:
本人2006年11月进厂,2008年5月26日离职,干满一年有7天年休,5月20日--5月23日请了4天年休,工资里没有这4天年休的工资,去问人事,他们开始说后面没继续做,这4天年休不算,我说厂里没有这样规定,后来又说干满2008年才有7天年休,你没有做满这一年,不能享受7天年休,前面你已经享受了3天,所以这4天年休不算,等于是你20号离的职,请问他们这样说对吗?
单位不批准休年假,那么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折算成工资支付。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