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以上的条件公司都不予补偿,我该如何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和该做哪方面的取证?
各位律师:
我在这个公司工作了3年多了,公司没有为我和所有的员工签订过任何的合同和社会保险,在今年初的时候公司拿了另一家公司的合同和入职表让我们填。如果我们不填的话就可以走人了,大家无奈之下就签了!注:虽然签了这个新的公司但是这家新的公司和以前的公司都是同一个股份公司来的,现在日常办公所使用的名称和公章还是以前公司的名义!
现在本人准备辞职,问题如下:
一: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我是否只需写辞职报告不用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呢?
二:我是否可以问单位索取这三年来的社保金(单位每个月需为员工缴纳社保最低标准是多少钱?
三:是否可以要求单位补偿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薪水(一共三个月的薪水)?
如果以上的条件公司都不予补偿,我该如何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和该做哪方面的取证?
希望能得到大家的解答!谢谢!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辞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但你的情况具有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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