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他们说解除就业协议要我交3000元违约金,他们收取我的违约金合不合法,我应不应交纳违约金?
各位律师:
请问现在的劳动法规定违约金是不是限定于两方面(1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过培训。2是有关商业机密,同行业之间的竞争。)请问是不是?
还有,我今年4月23日与一家公司签定了就业协议(不是劳动合同),当时公司说什么时候通知我们上班我们再去公司报到。前两天公司来通知了,叫我们去报到,可是现在我不想去那家公司了,可他们说解除就业协议要我交3000元违约金,他们收取我的违约金合不合法。我应不应交纳违约金?
违约金不用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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