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否有权继续租赁?
各位律师:
我是一名居民,我与2002年10月15日签订了一份关于承包我村西洼搞养、种植租赁土地合同书。
乙(我本人)、甲(居委会)
主要内容如下:
乙方租赁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乙方租赁可续订承包合同,否则合同期满10天内无偿拆除,并搬出承包土地上的附属物。
乙方在租赁期内如因村、统一规划,或村上经村民代表表决的变动或国家的征用,乙方无条件交回所租赁土地并无条件搬出租赁土地上的附属物。
现在合同已过期,甲方要求收回,并已交第六年租赁费,合同并未改动。请问这份合同签的合法吗? (未经过公证)
我所建设的建筑物等能否得到全部赔偿?
我是否有权继续租赁?
请尽快答复,谢谢!
,甲方要求收回,并已交第六年租赁费,??谁交了租赁费,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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