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后来加补的培训协议和没有监章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我一年后离开,是否需要赔偿那3千多的培训费?

一份后来加补的培训协议和没有监章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我一年后离开,是否需要赔偿那3千多的培训费?,第1张

各位律师:
   本人2007.7月签的劳动合同,当时合同规定我未到3年期单方解除合同要赔偿6个月工资的伪约金.
   2007年9月30日公司下了个规定,针对新近的人员要求服务3年,不然赔偿培训费3千多,于是,我的合同(合同当时还没有监章和发给我)中的6千多的规定就删除了,另外加签了这份培训合同,签定日期是2007.10月.但实际上,我使用时没有得到正式非正式的培训;并且我的使用期是2007年3月2007日。6.
  这份有修改的合同直到2008.4月我才拿到手,还没有劳动局的监章,公司解释新的规定无须简章.
    我想知道,一份后来加补的培训协议和没有监章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我一年后离开是否需要赔偿那3千多的培训费谢谢

位律师回复

你的文字表述有错漏,建议你当面咨询律师。劳动合同无须劳动局盖章就是有效的。如果单位为你提供了专项的培训费用,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限,劳动者违反须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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