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这段时间的加班能否得到同样补偿,补偿可否以3000元月基本工资计算?
各位律师 您们好!
本人于08年6月3日被公司单方面书面形式解除劳动活动。合同有效期为07年3月28日-09年3月28日合同中工资标准为700元/月社保按700元/月标准购买。
现存在问题:1。我的基本工资一直是3000元/月(不含加班及奖金),但是公司一直以现金形式发放,从来不给任何工资条,但我手上只有2008年1-4月的公司工资表复印件及照片(有各员工领取签字),这能否确认公司当时与我签定的合同工资标准栏部份无效?
2。社会保部份,公司以700元/月工资基数购买。那这3000元基本工资间存在的差额,能否用以上材料证明并补偿给我?
3。我手上有07.6月-08.4月考勤表复印件及照片证明期间每周工作6工作日(加班一天),但我无证据的07年3月5日月以及08.5月这段时间的加班能否得到同样补偿?补偿可否以3000元/月基本工资计算?
4。公司未提前1个
1、证明自己的实际工资数额即可。
2、可以要求补缴;
3、可以得到补偿,你只要证明有加班事实即可。考勤举证义务在单位;
4、两个月可以拿到,而且不止两个月;可以考虑委托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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