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手上有办事处租房的房东开的房租收据)(3)我能不能申请拖欠工资的经济赔偿金?
各位律师:
您好!我于2006年8月在南京一家私企上班,后来被派往公司驻武汉的办事处,并于2007年下半年签定就业合同,到2008年4月,公司因我未提供办事处租房的增值税发票(必须是到税务局开的,要交12%的钱,约900年元),而扣发我当月工资,无奈下我在2008年5月提出辞职,但公司一直未给我结算工资,并说如果我不开发票,就一直不给我结算工资。现求助问题:
(1)我能不能在武汉申请劳动仲裁(一年中只有几天在武汉,其他时间都在武汉工作)?
(2)我能不能在不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拿到我的辞职工资?(开增值税发票的900元我辞职后是不会给我报销的,我手上有办事处租房的房东开的房租收据)
(3)我能不能申请拖欠工资的经济赔偿金?
应当结算。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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