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胜诉的希望吗?
各位律师:
甲方、乙方未签劳动合同,乙方2006-2007年7月在甲方所在门诊上班,但2007年4月-2007年7月未制工资表,但工资确实发了的有证人作证。2007年7月由于双方出现矛盾甲方把乙方开除。2008年3月乙方把甲方告到劳动局,以未给予三个月工资为由要求补偿工资。劳动局仲裁甲方补偿乙方7000多元工资。理由甲方没有证据,人证无效!(人证3人以上)
请问:甲方还有必要上诉吗?有胜诉的希望吗?
作为单位必须提供已发工资的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的后查,仅有证人是不行的.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