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我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补偿金是从06年或是07年开始计算年限?

4、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我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补偿金是从06年或是07年开始计算年限?,第1张

各位律师:
您好:
  我是一名公司的小职员,在06年4月份的时候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即从06年4月26日—07年4月26日。在此之间我们每天都需要上班,公司实际支付给我们的加班费是一个月固定计算4天,但实际上我们是每个周未都需要加班,平均每个月需要加班8天左右,节假日是按国家规定的计算。合同到期后,我一直都在这个公司上班,上了一个多月后,即从07年6月1日起,公司让我们再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到今天为止,我们的第二份合同已经到期。
我想请问下:
1、我能否要求公司支付另外没有支付的那一部分加班费?
2、这是否已经过了仲裁时效。
3、我能把第二次签订的劳动合同理解为“劳动续存期”吗?
4、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我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补偿金是从06年或是07年开始计算年限
谢谢解答。

位律师回复


1,可以。
2,没有。
3,能,
4,从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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